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违反交通规则罚款记分制度
释义
    交通违章一次记分3分,包括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超车等行为。执勤民警应暂扣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驾驶员需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罚,记录扣分并加盖印章。累计分值未满6分,一般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可吊扣驾驶证;达到12分,需参加考试。
    法律分析
    一、交通违章一次记分3分的情形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A、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B、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C、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D、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E、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F、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G、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H、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I、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J、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K、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M、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N、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O、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违章记分的执行
    1、执勤民警发现驾驶员违章、肇事或未携带记分卡的,应暂扣驾驶员的证件,但不得当场记分。
    2、驾驶员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处理违章的民警按规定对违章者进行处罚、记录所扣分值并加盖民警执勤专用印章。
    3、驾驶员违章、肇事后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情况下仅单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的,按规定可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的,应并处或单处吊扣驾驶证;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违章、肇事地交警部门应将记分情况在五天内转至驾驶员驾驶证核发地交警部门,并按规定滞留其驾驶证正、副证,告知驾驶员到所属支队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等方面的考试。
    结语
    交通违章一次记分3分,包括驾驶超员、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车逆行、借道超车、使用手机、不避让行人等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应暂扣驾驶证,但不得当场记分。驾驶员需到违章处理窗口接受处罚,记录扣分并加盖民警印章。累计分值未满6分的,一般处罚款或记分;6分以上可吊扣驾驶证;累计分值达到12分的,需参加考试。交通违章需引起重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道路安全。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1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