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应当按照如下步骤分析确定: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不是全部合法有效,如果全部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纠纷,如果只有一份有效的,则不必考虑无效的遗嘱,直接按照唯一的一份有效的遗嘱来处理纠纷即可。 (2)如果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效力,各个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按照各自的生效遗嘱进行继承;遗嘱没有涉及到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有两个有效的遗嘱,各个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别各个遗嘱的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的相抵触的,则按照公证遗嘱进行遗产继承;即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②如果立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的,或者两个以上公证遗嘱的,在这种情况下,同类遗嘱中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比如两份公证遗嘱,一份是2010年订立的,一份是2018年订立的,则以2018年的遗嘱为准来进行遗产继承。 ③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遗嘱又没有写明订立遗嘱的日期,无法确定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