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证明是否需要公司公章盖章? |
释义 | 离职证明书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并保存解除合同文本至少两年备查。 法律分析 离职证明书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是对自己作为法人具体行为的签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当加盖印章,不盖章的证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拓展延伸 离职证明的公章盖章要求及注意事项 离职证明的公章盖章要求及注意事项通常取决于各公司的规定和要求。一些公司可能要求在离职证明上盖上公司公章,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此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首先,应确保公章的印章清晰、完整,以免影响文件的有效性。其次,应遵循公司的盖章流程,确保公章的使用符合公司的规定。最后,离职证明的内容应准确无误,包括员工的离职日期、职位、工作表现等信息,以便后续使用。总之,遵循公司规定的公章盖章要求,并注意相关注意事项,可以确保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离职证明书必须加盖用人单位印章,这是对自己法人身份的具体行为签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章的使用要遵循公司的规定,确保印章清晰完整,离职证明的内容准确无误。只有遵守公司规定的公章盖章要求,并注意相关注意事项,离职证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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