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考虑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
释义 | 驰名商标认定需考虑公众知晓度、持续时间、宣传工作、保护纪录及其他因素。证明材料可包括广告知名度、历史档案、宣传活动、保护记录及销售数据等。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但不要求商标必须满足全部要素。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与此相对应,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商品广告载体的知名度、媒体报道频率、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等。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例如,有关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官方档案。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例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有关材料;例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官方记录。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例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的因素,但不以请求认定的商标必须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工作、受保护纪录及其他因素。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可包括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相关材料,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纪录的官方记录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必全部满足。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需充分准备相关材料以支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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