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砍头息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可见,法律是不支持砍头息的,预先扣除利息的,所预先扣除的金额,不计算在借款金额中,以实际交付的金额认定借款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