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期限的时长如何确定?是15天还是30天? |
释义 |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法院认可;举证通知书应明确举证责任、调查取证情形、期限及逾期后果;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可提出反驳并提供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期限内无法提供的新发现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经二审法院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新证据;逾期提供非新证据不予采纳,但经法院准许且不影响公正的可视为新证据。 法律分析 举证期限如果有法院指定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应当遵循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来确定举证期限。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其中应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需在指定的时间内提出反驳并提供新的证据。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但如果经法院准许且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该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九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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