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罪免刑,实质上是“有罪但无刑”的意思。换句话说,行为人确实实施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在宣告刑上没有被判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采纳了“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该条原则,除非经过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宣告为有罪。换句话说,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推定是无罪的。由此可知,已经定罪,一定是经过审判作出了有罪判决的,因此当然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得出的结果,肯定必须开庭审理。如果是在侦查阶段发现符合无罪或者罪名不能成立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罪名仍然不能成立的情形,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两种情形下都没有发动审判程序,自然也不会产生有罪与否的判断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