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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定罪免处的在法院难吗
释义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以证据为导向的,主要案件的证据充分的,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就不难,所以定罪免处难不难依据犯罪证据而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定罪免处和缓刑的区别在哪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1、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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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