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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强制报废如何注销
释义
    车辆强制报废流程:申请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审核后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车主将通知书交给回收企业,车辆解体并分离发动机,缸体打破,车架割断,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车主提供相关证明和照片,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分析
    车辆强制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4、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5、车主持《申请表》、《__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拓展延伸
    车辆强制报废后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车辆强制报废后,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办理注销手续。首先,您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强制报废通知书等。然后,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写注销申请表并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会核对您的材料,并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您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用。注销完成后,您将获得注销证明文件,车辆信息将从车辆管理系统中删除。请注意,注销后的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如果需要重新使用车辆,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登记和办理手续。为确保顺利办理,请提前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结语
    办理车辆强制报废后,您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准备相关材料,如行驶证、身份证等,前往车辆管理所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材料。缴纳相应费用后,工作人员会核对并办理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您将获得注销证明文件,车辆信息将被删除。请注意,注销后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如需重新使用车辆,请按规定重新登记办理手续。请提前了解当地规定和要求,确保顺利办理。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一)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监察机关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监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6.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9.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骗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机动车登记业务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机动车以及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一)进口机动车:
    1.经国家限定口岸海关进口的汽车;
    2.经各口岸海关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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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