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刚结婚就离婚彩礼可以协商退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客观: 把彩礼限定于基于婚约和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范围之内,并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可考虑按照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彩礼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诉讼主体;多方查明事实。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难、法院查证难的特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应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注重将婚约习俗与法律相结合进行认定;坚持调解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