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未领证的情况下举办婚礼,是否可以被视为结婚? |
释义 | 结婚仅举办婚礼不领证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结婚登记具有重要意义。登记后,夫妻关系确立,享受法律保护;未登记,即使同居、财产共享,法律不予认可。《民法典》规定,结婚应自愿,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禁止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办理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胁迫婚姻可向法院请求撤销,隐瞒疾病需如实告知。 法律分析 不算。 如果按照我们古代人的习惯认定,举办了婚礼仪式就算是结婚了,但是在如今这样的法治社会下,只是举办了婚礼仪式,却没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领证,是不被我们国家法律承认的结婚哦,哪怕是在一起生活多年也是不行的!所以新人们在先举办婚礼后一定要记得领证! 结婚登记的意义 1、无论当事人是否举行了婚礼,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同居,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存在了,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履行离婚手续。而且一旦他们之间出现任何纠纷,都要以夫妻的身份关系来处理问题。 2、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语 结婚登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法治社会下,仅举办婚礼仪式而未领取婚姻登记证书,不被我国法律承认为合法婚姻。结婚登记确立了夫妻关系,为双方提供法律保护,解决纠纷时以夫妻身份处理。未登记的情况下,即使同居多年,财产共享亦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根据《民法典》,结婚应自愿、年龄合法,登记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情形均导致婚姻无效。遭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如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请牢记结婚登记的重要性,确保婚姻合法、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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