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迁入惠州户口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惠州市户口迁移条件包括:引进人才入户类、家庭团聚入户类、在稳定居住地就业入户类、院校招生入户类四种。在惠州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1、出生登记 父(母)亲双方或一方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新生儿,可登记本市居民户口。 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历年出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随母入户,1998年7月23日后出生的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2、收养入户 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民法典》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被收养人,可登记、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3、恢复户口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退役回本市。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劳改释放、解除劳教或未成年人管教期满后回本市。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原具本市户籍、非定居出国(境)且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后可申请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4、人才引进 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的人才,其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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