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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债权转让书是什么意思?
释义
    借条债权转让书是一种行为,指的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过程,但并不会改变原有的债权关系。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借条债权转让书?
    借条债权转让书是一种行为,指的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过程,但并不会改变原有的债权关系。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二、债权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拓展延伸
    债权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是其合法享有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2. 转让的债权必须真实: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是真实的,即债务人确实拥有该债权,并且该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3. 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的期限: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应当是在合法的期限内,即债权未到期或者已经履行完毕。
    4. 受让方有权接受:第三人有权接受债务人转让的债权,并且应当承担该债权所产生的债务。
    5. 转让的债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利益:债务人转让债权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应当保障第三人的利益。
    6. 转让的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且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 转让的债权应当办理登记:债务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办理登记,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债权转让是债务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真实、合法的期限、受让方有权接受、不得损害债务人、第三人的利益、应当通知债务人、应当办理登记等。
    结语
    借条债权转让书是一种行为,指的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过程,但并不会改变原有的债权关系。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债权转让的特征包括非要式性、无因性和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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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