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区分是 |
释义 | (1)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物权等于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等于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物权是物;债权包含了物、行为、智力成果。 (5)内容:物权等于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债权等于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6)权能:物权等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债权等于请求权和受领权。 (7)产生方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8)实现方式: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9)效力: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一、私人种的树,物权能归自己吗 私人种的树,物权不能归自己。 树虽然是当事人种的,但当事人种树的那块地所有权不是当事人的,所以物权不归当事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与物之间的关系。从民法上看,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虽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权利,但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权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权利人。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物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绝对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特定权利人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依据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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