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应当有时间的限制,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管辖权异议期限过了法院怎么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应该在答辩期内提出,如果超过期限的,法院将对异议不作处理。 提出管辖权异议已经超过答辩期,不作处理。“不作处理”做法看似简单粗暴、让人感觉司法蛮横,实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立法本意就有若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的内涵。法律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权利和行使方式,若按照规定行使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相反,若不按此行使权利就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是立法应有之义。况且,答辩期届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若确实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有处理方式,也能够保障程序的正义。据此,对答辩期届满提出管辖权异议不作处理的方式符合立法本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