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是多久?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 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首先就是对于当事人的要求。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二、适用管辖权异议时需要注意什么 1、一般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不答辩期满后才发生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事实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2、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能简单地不问理由而决定全部不予审议。如果当事人基于非主观原因且符合期间顺延的要求,则应当补足合理耽误的期间,只有在无顺延事由或顺延期已过的情况下才决定不予审议。至于对提出异议时间的确定,可以短于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以防止过分拖延诉讼进程。此外,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管辖的变更或不变更提起异议。 3、对于异议期后被追加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可作特别规定,即规定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通知后十日内提出。这与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时间相一致。 4、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承认受诉法院管辖。对于法院主管错误而提出异议的则可不受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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