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有异议的什么时候提出 |
释义 |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一、对民事诉讼管辖不服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二、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注意事项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原告发现其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诉讼开始后被追加的共同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受诉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或者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照职权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原告对法院的移送裁定有异议等情况下,原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对第二审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可针对地域管辖,也可针对级别管辖提出。 3、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答辩期内提出。在案件未受理或已进入实体审理的时候,都不得提出。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异议,或是答辩期后法院追加的共同被告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三、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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