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权异议上诉驳回后应不应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这已成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任何法院都无权剥夺。 由此可知,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受诉法院会在十五日内做出裁定,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的情况,我们还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同时,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举证期限应重新计算,这无疑是增加了不少时间,对于我们收集证据材料非常有利。 一、开庭举证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吗? 1、开庭举证时间并不是一定不得少于十五日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3、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当事人依照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二、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多久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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