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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释义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1、异议成立,移送管辖
    (1)起诉与受理
    (2)管辖与举证
    2、驳回异议,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一、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如何指定举证期限
    2008年12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通知》)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2008年实施的《举证时限通知》是关于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2002年实施的《证据规定》是关于案件受理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的规定。
    从上述两款规定中可以看出:
    ①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②法院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③法院应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后,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的时间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早于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开始起算,由此引申的问题就是,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时间如何计算,是否是参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当事人收到管辖权异议裁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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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