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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答辩期之后当事人还能提起管辖异议吗?
释义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异议提出的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以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
    法律分析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异议提出的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应诉答辩并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发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答辩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行审查。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超过答辩期后,当事人即使提起管辖异议,人民法院也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人民法院仍可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行审查,若发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且该移送裁定已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不可上诉。
    拓展延伸
    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合法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性。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管辖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1. 认为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2. 认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但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
    3. 认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但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的。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性。否则,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被法院采纳。
    法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结语
    根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异议提出的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有以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应诉答辩并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发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答辩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行审查,若发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且该移送裁定已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不可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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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0: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