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劳动者辞职从某城市离开时,需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到达新城市后,如参保人员符合新就业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并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转移接续申请后进行审核,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等原经办机构制作《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资金转移各项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移的基本养老关系和资金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法律客观: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