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商家不收人民币,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也有权以消费者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城市政务热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以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平等交易等权益为由进行投诉、起诉。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直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签订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按调解书履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