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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上对于生育权有哪些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具有天赋予的特权,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虽然生育权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应当以双方协商为基础。此外,公民还有生殖健康权,包括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生育能力和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
    法律分析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天赋予他们的,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生育权被视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与其他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剥夺。因此,多年来,有一种观点主张,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谁生,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拓展延伸
    生育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生育权的核心价值,主要包括自主、和谐、责任三个方面。
    首先,生育权是生育权人的自主选择。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是否要生育,以及何时、何地生育。这种自主选择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人口政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手段。
    其次,生育权是生育权人的和谐生活。生育权是家庭和社会的基本需求,也是国家人口政策的基础。在保障生育权的同时,也要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使生育权真正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有益力量。
    最后,生育权是生育权人的责任。生育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也是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生育责任,为社会的人口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自主、和谐、责任三个核心价值。只有尊重公民的生育权,才能促进人口政策的科学化、法制化,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结语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天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虽然生育自由存在,但公民有责任考虑子女和家庭的需求,同时国家和社会也应当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生育权不仅是家庭和国家的责任,也是公民个人的责任。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同时也应当承担起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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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8: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