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取消,依旧还在实行。(一)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治理地区未能按期改变面貌的; 2、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分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部门、单位发生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