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黑龙江省取暖费和暖气费的收取标准和相关知识。取暖费的收取标准根据房屋使用面积进行计算,包括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而暖气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 法律分析 一、关于黑龙江省取暖费的收取标准,请遵循以下规定:对于尚未实行热计量设备的用户,其取暖费用需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计算。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 二、暖气费的相关知识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拓展延伸 黑龙江省取暖费的缴纳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居民住宅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住宅取暖费的计费方式为按月计算,按抄表方式收费。非居民住宅取暖费的计费方式为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抄表方式收费。 具体来说,居民住宅取暖费的单价为2元/(平方米·月),非居民住宅取暖费的单价为3.5元/(平方米·月)。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肢体残疾人和智障人士等,其取暖费可以享受优惠。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物价局或相关部门。 总之,在黑龙江省,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的取暖费缴纳方式不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结语 此外,关于取暖费的收取标准,请遵循以下规定:对于尚未实行热计量设备的用户,其取暖费用需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积进行计算。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没有供热设施、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照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此外,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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