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在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仍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同时也可以采取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由法院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