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姓名权”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人的姓名含义和姓名权。广义姓名包括姓氏、名字和团体名称,而狭义姓名仅指个人姓氏和名字。文章强调,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保护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然而,公民使用的假名不受姓名权保护。当公民死后,若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从事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名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 法律分析 人的姓名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姓名包括一个人的姓氏、名字以及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名称;而狭义姓名仅指一个人的姓氏和名字。本文使用姓名取其狭义,是指公民固定使用的、使公民个人同第三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如一些文学家、艺术家常以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我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至今仍有部分人保留这一传统。因此,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参不可分离。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死后,仍享有姓名权,法律对姓名权的保护延伸到公民死亡之后。我们认为,公民一旦死亡,就不能再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已经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公民死后,有人假冒其生前姓名从事某些活动,这实际上是对公民的名誉的损害,不宜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 拓展延伸 姓名权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了每个人的姓名尊严。在某些情况下,姓名权可能会受到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姓名权的一些特别规定。例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己决定其姓名,也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而法人的名称权则依照其组织章程的规定。这意味着,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但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总之,姓名权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了每个人的姓名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结语 本文介绍了人的姓名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并着重阐述了狭义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只要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但是,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不受姓名权之保护。同时,文章也强调了姓名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与权利人的人参不可分离。当公民死后,不能再对其姓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公民应当谨慎使用自己的姓名,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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