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二)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三)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四)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六)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