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没有要专利产品才能授权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为人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一般是需要授权的。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 一、侵犯专利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 侵犯专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如何撰写专利申请的材料 撰写专利申请材料的方法如下: 1、摘要书写的注意事项如下: (1)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2)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乘以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请求书包括以下内容: (1)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2)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5)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6)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7)申请文件清单; (8) 附加文件清单; (9) 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3、说明书的书写要求如下: (1)专利申请说明书需要清楚完整地叙述发明的内容,详细介绍发明过程,指出类似发明的技术情况及弊病,说明本发明在克服这些弊病所采用的方法,说明本发明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除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外,一般情况下,各部分应当至少使用一个自然段,但不用加序号和列标题; (2)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3)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 (4)现有技术和背景技术; (5)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 (6)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7)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 (8)对附图的说明;如果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创造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并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 (9)实施例或者具体的实施方式; (10)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还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4、权利要求的书写要求如下: (1)应当简要、清楚、完整地列出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所有新的技术特点。否则,就会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也就不能写入权利要求,因为要求保护的范围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说明书中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书。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3)一项权利要求要用一句话来表达,中间可以有逗号、顿号,不能有分号和句号。以强调其意思不可分割的单一性和独立性; (4)权利要求只讲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允许陈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功能等。权利要求又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它本身可以独立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是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引用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在内的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必须依从于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 (5)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写上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排在后面。 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被宣告无效后怎么去处理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应当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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