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撤销与注销 |
释义 | 1、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2、什么情况下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3、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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