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mcn机构合约没到期怎么解约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同解除方式和违约金问题,并探讨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同性质的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同解除需要与MCN机构进行协商,并在MCN机构的后台进行删除操作。违约金一般设定较高,但具体是否过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同通常被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间以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商事合同。 法律分析 一、如果MCN机构合约尚未到期,如何解除合约? 1. 首先,请注意,您绑定的MCN或公会抖音账号不能单方面解约。要解除合约,您需要与MCN机构进行协商。此外,您还需要在MCN机构的后台进行删除操作。这是因为此操作涉及一些合同签约等问题,因此不能视为所有情况。 2、然后当达人主播与抖音mcn机构谈判并双方都同意解除合约后,可前往→达人管理→已签约达人→解约, 3、最后,当达人主播的合约到期后,如果确认不续约的话,系统将会自动退出相应的MCN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MCN机构与主播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 法院通常将结合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及违约行为的性质,依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主播的人气以及双方于合同确定的直播收入核算标准、直播行业的特点,同时适用公平原则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以确定违约金赔付的金额。 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性,MCN机构出具的主播经纪合同版本的违约金金额大多设定较高,一旦双方产生争议,主播通常面临着巨额的违约金索赔。在司法实践中,主播往往会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低,而违约金设定是否合理、是否应予以酌减通常为MCN机构与主播合同纠纷的重点问题。 在我国,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主,惩罚违约方为辅,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会结合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当事人缔约地位以及直播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考量,公平、合理地进行裁判。 三、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合同性质的认定 网络直播为互联网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行业,我国法律未对MCN机构与主播等直播相关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由于主播经纪合同通常包含行纪、委托、代理服务等不同性质的内容,根据合同内容,法院通常将此类合同认定为综合性商事合同,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进行处理。 MCN机构与主播间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从其合同目的而言,双方通常以合作共赢的目的进行签订,而非主播仅为了MCN机构的利益付出相应的劳动,双方对直播活动的有关合作事项以及活动产生的收益也会约定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加之主播经纪合同通常不具备经济与人身的从属性与依附性,以及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此类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间以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商事合同。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大量的MCN机构和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对于这些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合理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主播在合同期内遵守协议内容,以保证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MCN机构可能会利用违约金条款来恶意约束主播,甚至导致主播陷入经济困境。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主播的权益。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播享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如果直播平台要求主播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这将对主播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对其未来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违约金条款需要谨慎制定。在合同中,应当充分考虑主播的权益,确保其不会因违约金而陷入经济困境。同时,直播平台也应该加强监管,避免一些MCN机构滥用违约金条款,损害主播的权益。 总之,对于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违约金条款,我们需要全面审视其合理性,在保护主播权益的同时,促进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 结语 解除MCN机构合约需要与机构进行协商并在后台进行删除操作。达人主播与机构谈判并达成解约协议后,可前往达人管理→已签约达人→解约。当合约到期且不续约时,系统会自动退出相应的MCN机构。关于MCN机构与主播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需要根据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主播的人气以及合同确定的直播收入核算标准等因素进行认定。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通常被认定为平等民事主体间以合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商事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九条\t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七条\t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条\t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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