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建项目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新建项目需要办理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已依法取得; 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4、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5、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6、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工程量清单; 7、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已拟定并发布。 法律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