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项目立项是否能重新立项的问题 |
释义 | 项目立项是指将项目列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经过发改委审议批准,并由项目实施组织或政府计划进行决策和执行的过程。项目立项需要满足条件,如项目条件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向发改委重新申请核准。项目管理是基于被接受的管理原则的一套技术方法,用于计划、评估、控制工作活动,以达到理想的最终效果。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法律分析 如项目条件出现变更项目单位应向发改委申请重新核准,重新立项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需要新征土地,土地指标不可能一次性满足,可能分批供给。 二是项目规模较大,实施时间发生变化。 三是受规划、环评、能评等条件的影响,将项目暂时分为符合要求和临时不符合要求但通过工作能够符合要求的部分 项目管理是基于被接受的管理原则的一套技术方法,这些技术或方法用于计划、评估、控制工作活动,以按时、按预算、依据规范达到理想的最终效果。 项目管理制度分为以下三种: 1、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针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备案制,除适用审批制和核准制管理以外的项目。 项目立项指成立项目,执行实施。特别是大中型创业项目或行政收费项目,要列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项目通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者申请,得到政府发改委部门的审议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叫发改委立项。 拓展延伸 重新审议项目立项的可行性 重新审议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是一项重要的决策过程。在决定是否重新立项之前,需要全面评估项目的目标、资源、风险和潜在收益。首先,评估项目的目标是否仍然与组织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其次,分析项目所需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和技术支持,以确定是否可行。同时,评估项目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包括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和技术变革等因素。最后,综合考虑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潜在影响,决定是否重新立项。通过全面审议,确保项目立项的可行性,为组织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结语 项目立项是一个重要的决策过程,需要全面评估项目的目标、资源、风险和潜在收益。重新审议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是确保项目成功的关键。评估项目目标与组织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分析项目所需资源的可行性,评估项目存在的风险和挑战,最终综合考虑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潜在影响。通过这样的全面审议,我们能够确保项目立项的可行性,为组织的发展和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责令停业整顿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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