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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利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
释义
    孩子的亲生父母有权利要回被收养的孩子,根据《民法典》,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一、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
    1、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其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的生活费。
    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养父母与养子关系恶化,不能继续共同生活;
    2、收养子女违反双方同意的条件;
    3、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经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未成年的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须以书面方式取得一致同意后才能恢复。
    三、收养关系什么时候生效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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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