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根据有关规定,章程和法律选任或选派清算人,并组成清算委员会。若是特别清算,还应召集债权人会议和选任监理人与检查人。清算人是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下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代表公司拥有广泛的权利。第二,清算人或清算委员会清总公司财产,发出清算公告,通知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申报其债权,并召开股东会和债权人会议及其他会议研究有关事项;然后处理公司财产,包括回收债权、抵押、出租的财产,拍卖现有财产,将公司全部作价成现金,根据债权人的先后次序偿还债务;最后在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根据发行时各类别股票所规定的条件,分配剩余资产。第三,清算结束后,清算人或清算委员会应提出清算报告和有关的财务报表、帐明,经国家授权部门确认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分别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法院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结业登记,宣告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风险提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