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4、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5、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一、分公司注销税务流程 1、负责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填写《清税申报表》,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负责人还需要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税务检查部门确定负责人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后,将检查报告推送回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通知负责人把存在的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款项结清。负责人携带发票领购簿、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及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把已开具的发票验旧、未开具的发票缴销,收回发票领购簿及税控设备,确保票款两清,没有遗漏。 3、税务人员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确认负责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将负责人在税收征管系统内的做注销处理,并向负责人出具《清税证明》,一式三份,交给负责人一份,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二、分公司注销后公章怎么处理 1、根据有关公章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对公章实行强制性销毁。对此,公司或分公司在办理了注销手续6个月后,可将公章交回公安机关进行统一销毁。也可以自行予以销毁即可。 2、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注销后,印章不回收,由股东自行处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