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预防劳动争议 |
释义 | 预防劳动争议方法如下: 1、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政府虽不能对劳资纠纷直接进行干预,但对劳动关系具有指导和调整的功能。政府应积极调查研究,培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出台符合时代特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与各经济主管部门、工商、税务、财政、工会的配合。 2、强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察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预防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方式,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和违规行为,以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当前,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重点应放在发生过违法行为,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私营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利益冲突较为集中的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强制加班等行为,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职工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 3、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政府、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要采取就业或上岗前进行劳动法规培训,印发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小册子、在人力资源招聘市场专设咨询点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舆论工具,从全社会的角度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经营。 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法》,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要进一步宣传《社会保险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各企业只要招用员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减少广大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着重调解。着重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并且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审判,都要贯彻先进调解原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首先要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自愿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 2、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处理。调解虽然是调解争议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万能的手段,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不能久调不决。为此,《劳动法》第83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关于调解、仲裁的期限。 3、合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也是劳动争议工作处理的准则。所谓合法,既包括新颁布的《劳动法》,也包括宪法、基本法,还包括规章、制度;既有实体的法,也有程序的法。劳动争议的依法处理要体现出大法优于小法的原则,即有法依法,无法依规定,无规定依规章,无规章依政策,无政策依惯例、依情依理。但是,也要考虑专业法优于一般法,地方法优于普通法,合同的约定优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先程序、后实体,后法优于先法等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所体现的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其实这分两方面,一是预防,而是处理。预防劳动争议,需要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完善劳动保障机制,提高劳动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当劳动争议发生后,最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的方式和平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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