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和时间规定,以及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承担。根据规定,简易交付和间接交付有不同的交付标准,而拟制交付是指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定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承担则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如下: 1. 简易交付。多数都是简单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里才算交付。一定是检验完毕交付完毕。银行给清点之后才算交付完毕。 2.间接交付。一种是运输:一定是验收了,交付了货物清单状态良好才算交付。交给第一承运人。针对的是代办托运。如果是自己运输,没有完成交付。如果约定交付地点是买方,买方清点后才算交付。 3.拟制交付。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 4.占有改变。 二、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定是什么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仍然是交付时。另外,当事人对标的物转移的时间另有约定,自应从其约定,但是约定不得排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承担有哪些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承担规定如下: 1. 动产物权变动时,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动产所有权转移后,受让人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的情况。 2. 动产物权人因动产损毁、灭失或者被侵害而受到损害的,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意味着,当动产的所有权受到损害时,物权人(即受让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动产物权人因自己的过错或者不作为致使动产受到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动产的所有权人(即受让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不作为导致动产受到损害,那么他就有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承担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适用,而不是与上述规定相冲突的规定。 总之,《民法典》对于所有权转移后的风险承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十三条\t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二十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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