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权审判权任免权决定权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决定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审判权,是指审理权和裁决权的合称,它是法院所专有的一种排他性的基本权力,除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这种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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