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构成与犯罪定义的区别 |
释义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是犯罪构成具体化了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犯罪概念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解决了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滥伐树木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滥伐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危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被认为是犯罪。 法律分析 犯罪构成,就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树木的话是不能够进行面谈的,反正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以及森林资源都是非常重视的,因此滥伐树木的话,会构成我们刑法当中规定的滥伐相关的罪名。 法律客观: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结语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通过一系列主观与客观要件,明确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在我国,滥伐树木构成滥伐罪,树木的保护和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视的环境问题。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危害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行为都属于犯罪,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被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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