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是 |
释义 | 在上海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海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上海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上海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三)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低保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低保救助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低保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书面申请书(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8)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就业介绍或职业培训证明(同上); 9)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 10)有劳动能力且在就业年龄段的失业人员与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签订的“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 11)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 12)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残联出具); 13)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区法院出具); 1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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