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低保调整方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月增加90元,增幅7.26%。 二、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救助标准: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7.26%)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四、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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