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登记指南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详细阐述了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和指南。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包括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起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产权界定文件、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含国有股权的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筹办公 法律分析 一、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所需材料: 1.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包括《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 发起人的资格证明; 5. 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需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 6. 产权界定文件(仅针对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 7. 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含国有股权的需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 9. 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11.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2. 《指定(委托)书》; 13. 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 1、登记条件 本《指南》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可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作为公司股东。 2、登记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登记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知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是十分有必要的,在准备资料之前需要确定要将企业有何种形式改制为何种形式。在准备齐全资料之后需要按照登记机关既定的流程进行办理,一般来说,登记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工商登记手续。根据该法规定,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证明股东或董事会就企业改制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进行改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记载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记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信息。 4. 组织机构代码证:记载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5. 税务登记证:记载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 6. 社会保险登记证:记载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7. 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 以上材料清单应当准备齐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便完成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手续。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改制涉及的法律风险较多,建议在改制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规。 结语 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书、批准文件、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发起人资格证明、公司章程、产权界定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股东出资非货币方式需提交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决议、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企业改制工商登记指南包括登记条件和事项、申请方式和登记记期限等。企业在准备资料和办理工商登记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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