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民事主体范围 |
释义 | 民法民事主体范围: 1、拥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2、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个体工商户; 4、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以下: 1、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 2、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诚信原则,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4、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绿色原则,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有以下: 理论理性。行为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 实践理性。行为人有辨别善恶的能力。 总之,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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