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退还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情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不予退还: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 (二)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 以下情况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用应当退还: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后民事案件无需继续审理的;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四)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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