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理程序、审判组织、审限和审理目的四个方面。特别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审终审,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审限原则上为30日,审理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过程中,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 法律分析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区别在于,特别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只有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审限短。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对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这两种诉讼目的不同,采用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拓展延伸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期限: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较短,如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0日,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 2. 审理方式:特别程序的审理方式可能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如简易程序可能采用书面审理,而普通程序可能采用开庭审理。 3. 审理主体:特别程序的审理主体可能与普通程序不同,如简易程序的审理主体为基层人民法院,而普通程序的审理主体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4. 审理范围:特别程序的审理范围可能较窄,如简易程序仅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而普通程序审理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等。 5. 法律适用:特别程序的法律适用可能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如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律适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而普通程序适用的法律适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总之,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审理方式、审理主体、审理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审理方式更为简单,审理主体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法律适用范围较窄。而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较长,审理方式更为复杂,审理主体涉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律适用范围较广。 结语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区别,特别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制,审限短,审理目的是对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普通程序则采用合议制度,审限较长,审理目的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有着明显的区别,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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