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能否并用 |
释义 |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不能并用。 那么,脱密期与敬业限制制度的差异在什么地方? 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 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在。 一、保密协议包括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包括以下这些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企业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企业前是否承担了对原企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如未承担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企业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员工应保证对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知悉的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承担无条件的保密义务。 三是企业商业秘密范围条款。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划分,列举所有属于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在岗位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企业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机会。“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没有秘密性,那么该职工可以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应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约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企业确认。并规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八是关于补偿。明确由于企业已经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上述保密义务作为员工的忠诚义务的重要体现,不以任何额外报酬支付为对价。可以考虑将员工现有工资中的一部分的名目列为“保密津贴”等。并约定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九是违约责任。可根据违约的不同情形约定违约金。 以上就是关于脱密期与竞业限制能否并用的相关规定,两者不能并用,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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