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复印件; 2、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车辆的技术档案; 4、汽车的检测报告单; 5、聘用的驾驶员的合同、从业资格证以及复印件; 6、道路运输车辆业户车辆变更登记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 当事人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向高新区交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办人员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告知单;资料齐备后,由高新区交管所人员到企业现场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制证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办证的理由;市交通局运管处审核后,报省运管局或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证》;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