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必须要在当地办理吗 |
释义 | 离婚不是必须要在当地办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必须共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完成离婚手续。若双方起诉离婚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提供的证明: (1)双方婚前有何个人财产,如有,提供有关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财产的存放地点等。 (2)共同财产需提供的证据同个人财产。 (3)双方有无共同购置的私有房产,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点、门牌号、间数、朝向、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现在的使用状况、房屋的价值。 (4)有无共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存入储蓄所名称及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的有关情况,存单现由谁持有。 (5)现金情况:人民币、港币、外币,提供具体的数额,由谁掌握等证据。 (6)提供合伙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的证据。 (7)债权:债权的数额等义务人的情况。 (8)债务:提供有关证据。 (9)双方经济收入状况(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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