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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光井算不算违建
释义
    采光井违建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这种违建行为具有隐蔽性和简便性,许多居民楼的采光井被侵占。违建行为不仅伤害墙体,降低抗震能力,还影响房屋的整体美观和建筑结构。同时,违建者可能面临双重责罚,业主可能面临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因此,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至关重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法律分析
    一、采光井是否属于违建
    采光井被认为是违建,因为它具有隐蔽性和简便性。由于采光井的违建较为隐蔽,且容易偷建,因此导致许多居民楼的采光井被侵占的现象较为普遍。”城管部门相关人员分析,从他们处理的采光井违建情况看,大多数都比较隐蔽,如果不是违建业主的邻居或者是物业举报,执法人员很难发现。
    执法人员还指出,在采光井中违建也非常容易,除了倒板或架楼板外,“墙壁”部分往往以不锈钢或铝合金碰窗等简易拼装而成,用不了多久一个“房间”就建成了。因为建造时间非常短,往往接举报后执法部门赶到现场时,违建已成事实,只能通过立案走程序来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井违建行为具有怎样的危害性
    采光井违建伤害墙体,降低抗震能力,在采光井中违章搭建不仅影响采光,有损房屋的整体美观,而且会对建筑结构造成损害。比如,一些违章建筑在采光井的墙体上打钢筋固定自制楼板会对原本结实的墙体造成很大的伤害,时间久了建筑外墙容易形成裂缝,雨天可能会渗水。楼房的抗震性能也会大大降低。固定楼板的钢筋长期裸露在外面,风吹雨打后容易生锈,违建的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而且,正规开发的房屋,地面和墙体所用的钢筋都有严格的规格限定,所用的混凝土也要以科学比例混合而成,违建所用材料往往不可能这么专业,居民自行用简单的钢筋和木板做成的楼板更是毫无安全保障可言。
    违建者可能面临双重责罚:
    业主在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业主可能面临着应承担两种不同法律责任的后果:一是行政责任。在采光井中违章建设,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业主进行限期整改或拆除。二是民事责任,该建设行为如果对毗邻建筑物的使用者在通行、采光、排水、排气等方面造成影响的,则违建者将有可能侵害到毗邻业主的相邻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毗邻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损失。
    而且违章建筑产生损害结果的,业主不仅将可能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转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采光井。如果业主擅自设置采光井,且该行为已经影响了周边建筑的采光,给周边业主造成损失,那么业主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置采光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擅自设置采光井,导致周边建筑的采光受到影响,给周边业主造成了损失,那么业主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业主的采光井设置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也可能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因此,业主擅自设置采光井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如果业主需要设置采光井,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先与周边业主协商一致,确保不会对周边建筑的采光造成影响。
    结语
    采光井违建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墙体、降低抗震能力,还可能导致相邻建筑物的安全问题。违建者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双重责罚,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因此,业主在未经过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同时,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防沙治沙法(2018-10-26)\t第十条\t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防沙治沙法(2018-10-26)\t第三十三条\t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城市绿化条例(2017-03-01)\t第三十三条\t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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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38:19